法規內容:
壹、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及臺中市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實施計畫第拾點(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
貳、目的:為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案件審查、核定及撥款等相關事宜,
特定本須知以提升行政效率。
參、申請扶助相關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獲
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計畫第肆點第一款: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
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一)配偶死亡:需檢附戶口名簿或可明顯辨識出死亡時間或提出
死亡證明書。
(二)失蹤:需檢附警方報案紀錄證明。
二、本計畫第肆點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一)判決離婚:需檢附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 (判決書
內容須敘明受配偶不堪同居虐待或配偶惡意遺棄之相關性內
容。)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虐待,並完成協議離婚者
,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內容需載明依據民法105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
待」及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
狀態中」之相關性內容,無敘明者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明文
件(如起訴書)者,不符資格)。
2.民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3.經政府機關社工評估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證明文件。
三、本計畫第肆點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一)需檢附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或經政府機關社工評估認定
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之證明文件。
(二)若家庭暴力事件為夫妻互毆者,二人皆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
件者,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二人可同時申請特境
補助。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成員,需依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亦可
提出申辦特殊境遇家庭之緊急生活扶助,且同一事由,以補
助一次為限。
(四)依本款申請者,若為「籍在人不在時」:
1.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惟應與申請人所居住地之縣市政府
致電聯繫並查詢,以避免產生溢領款情形。
2.若申請人有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需求者,得建議
請申請人於遷入之其他縣市居住地辦理設戶籍登記(因考
量本案為延續性補助,須申請人及子女設籍本市並實際居
住本市。)
(五)以本款申請各項扶助者,其認定有效期間:
1.持有暫時保護令或政府機關認定為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證明
者:核定期間以其證明開始保護/服務當月起算一年。
(1)如有跨年度核定之案件,財稅應併入辦理總清查,資
格不符者,註銷其補助資格。
如:A案以第三款取得扶助資格,補助期間核定自104
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惟該案於105年總清查作業,
審查其財稅已逾補助資格,應以公函通知其身分註銷
,及相關申復程序。
(2)於扶助終止前及總清查作業期程得提醒受補助人,如
已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得補件辦理俾利延長扶助資格
,如未能於扶助終止日前取得新事證證明者,則補助
資格於其核定終止日失效。
如:B案以第三款取得扶助資格,補助期間核定自104
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該員於104年12月取得通常保
護令,則扶助期間延長至其通常保護令終止當月。
(3)持非當年度之證明文件者,其受扶助期限已逾一年者
,即不予扶助。
如:
①C案於104年9月,持103年7月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欲
以第三款取得扶助資格,則不予扶助(因103年7月
之暫時保護令之起算一年為104年6月)。
②E案於104年9月,持103年12月核發之暫時保護令,
欲以第三款取得扶助資格,則扶助自104年9月起至
11月止,共3個月(因103年12月之暫時保護令之起
算一年為104年11月;本案於104年9月申請,通過者
當月生效)。
2.持有通常保護令者:核定期間以保護令之起、迄日為扶助
有效期,如保護令有效期自當年度10月起(已進入總清查
期間),得核定至隔年年底。
(六)受理本款申請之案件,應與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市家防中心)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承
辦人員進行勾稽比對,民眾不得重複申領。
(七)若民眾已領取本市家防中心相同性質且相互斥之補助,得補
發其差額。
(八)有關民眾依本款申辦特境,但審核結果「不符資格者」,請
轉知其可洽「本市家防中心」申請「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
補助」。
(九)本市家防中心暴力被害人補助窗口,聯絡電話:(04)2228-9
111分機38897。
四、本計畫第肆點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
月內者。
(一)應檢附文件:
1.懷孕者:最近1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
2.分娩者:出生證明。
(二)申請人離異前已懷孕,於離異後提出申請,其身分不符未婚
懷孕資格。
五、本計畫第肆點第五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
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
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
不能工作。
(一)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
能力者或雖有工作能力者:
1.無工作能力者:指65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程
度為中度以上)。
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者:指領有重大傷病卡或
區域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若為診所不可以),並敘明「因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
作」字樣。
(二)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照顧6歲
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共同居
住,且「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三)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1.若父母皆為死亡者:需提出扶養孫子女證明文件(如:戶
口名簿上可辦識監護權),倘未取得監護權之前,需經查
訪具實際照顧事實者,始得提出申請。
2.若父母為在監執行、重病、非自願失業者:需檢具父母委
託書及在監證明、非自願失業證明或重病證明文件。
(四)所稱獨自扶養:指申請人實際與子女共同居住,且未與前配
偶或小孩之生父母共同生活、未與前配偶或子女同一戶籍
(寄居)、未與其同一地址創立新戶者。但共同行使及負擔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若一方未盡扶養義務,得依社工訪
視評估認定。
六、本計畫第肆點第六款: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
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一)應檢附在監證明正本 (入監服刑須為一年以上)。
(二)入監服刑之判決只有8個月,審核申請補助案就不予通過。
(三)羈押不屬保安處分規範內。
(四)判刑已確定且達一年以上,但未入監服刑,係為服勞動役者
,且可自由行動,未受拘束人身安自由者,非屬於特境之申
請對象。
(五)須比對並查調申請人之配偶是否有假釋出獄情形,以避免產
生溢領款情事。
七、本計畫第肆點第七款:其他經社會局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
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
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一)以申請人罹患或照顧直系血親卑親屬,罹患嚴重傷、病,需
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院重大疾病
診斷書。
(二)審查程序:
1.為免初審、訪視、複審之作業時間,致申請人等待補助領
取時間延長,得轉知申請人自行檢附財稅資料。
2.受理民眾案件後,應先進行初審作業(身分及財稅資格審
查)後,確認其身分及財產條件符合特殊境遇扶助之規定
,再送主責訪視單位辦理評估。但檢附文件足以認定有重
大變故之情事,得形式審查不須送主責單位訪視。
3.區公所送件至主責訪視單位,應備妥個案申請表、財稅、
戶籍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得採影本方式傳送),以掛號
方式函送至主責訪視單位進行評估。
4.主責訪視單位於受理區公所移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收件
日次日起5日內作成訪視報告,並將訪視報告表申請案件
資料函復區公所。
5.區公所俟訪視評估報告完成後,進行複審作業,並函知民
眾審查結果。
6.區公所辦理核銷、撥款。
肆、申請各項扶助相關規定:
一、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7款。
(二)申請時間: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補助內容: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
助三個月為原則 (每年之最低生活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注意事項:
1.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案,應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
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內,完成發放作業(如
附件1)。
2.若向社會局申請週轉金時所檢附之發放清冊內,其發放金
額不足3個月者,請於發放清冊備註欄內註記已領取其他
補助(請加註補助名稱及領取金額,並請加蓋職章)。
3.民眾依第4款申辦(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分娩2
個月內者)緊急生活扶助:
(1)領取3個月補助後;「需隔3個月後可依規定提出申辦
第5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照顧6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緊急生活扶助。
(2)如同時欲辦理身分認定者,其身分認定有效期間為該
員懷胎3個月起至分娩2個月止。
4.民眾依第1款申辦(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踨…達6
個月以上)緊急生活扶助,領取3個月補助後;「需隔3個
月後才可提出申辦第5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
…,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緊急生活扶助。
(五)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
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
件)。
9.致區公所社會課領款收據乙份。
(六)緊急生活扶助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項目如下:
1.馬上關懷
2.急難救助。
3.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4.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扶助。
(七)申請人若具領其它補助時,作業方式如下;
1.查有領取「馬上關懷或急難救助」並加以扣除,另辦理補
差額予申請人;另須於救助調查表內註明已領取馬上關懷
或急難救助之補助金額。
2.申請人領取「低收入戶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時,
須給予扣除「3個月」補助款,另辦理補撥差額予申請人
。
3.若查至申請人之子女領取第3款低收入戶生活津貼不須扣
除;只限定申請人本人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津貼或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才須扣除。
二、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2、3、5、6款規定,且扶養
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補校暨建教生除外)。
(二)申請期間:經審核通過者,溯至文件備齊之當月生效。
(三)補助內容: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十分之一),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
(四)撥款期間:請區公所於每月25日前將發放清冊送達社會局,
社會局於每月10日辦理撥款。
(五)子女生活津貼不得與其他生活扶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
額,項目如下:
(1)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2)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4)低收入戶學生生活扶助。
(5)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6)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子女生活費用。
(7)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六)子女生活津貼之每年應辦理重新認定(區公所須主動函文通
知民眾提出申請)。
(七)請各區公所查實申請人是否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避免「籍
在人不在」情事發生,續發津貼產生溢領情事發生。
(八)請落實於撥款前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
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
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或「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政資訊
整合系統」進行戶籍比對,以稽核是否重複領取相關補助款
。
(九)有關特境子女生活津貼「遷出作業」事項 :
1.有關於遷出、遷區、死亡、滿15歲,應於「次月」註銷其
資格並停止發放補助款。
2.遷出本市或遷入本市其他區者,作業方式如下:
(1)遷出本市:凡申請人於當月遷出本市者,請於系統內辦
理註銷。
(2)遷入本市其它區者:
①申請人戶籍有遷於本市其他區者:請於特境系統內辦
理「遷區」作業。
②發現遷區當月如已逾15日者,其津貼由「原戶籍地
區」公所發給(如:8/20發現申請人於7/15遷區,8
月份津貼由原戶籍地區公所造冊發放),並於7日內
將其原「原始案件」移送新戶籍地區公所續發津貼。
③遷區後,如戶內人口有增加者,請規定辦理重新審
核。
(十)以本計畫第4條第1項第5款:「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照
顧6歲以下之子女」申請者:
1.申請人如扶養一名以上之6歲以下之子女,其6至15歲之子
女亦具有補助資格(如:申請人有一女3歲、一子10歲,
如符合補助資格者,兩名子女可同時具有補助資格,至子
女滿6歲當月為止)。
2.補助期間:至其子女滿6歲當月止,應於次月註銷其補助
資格。
(十一)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
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
文件)。
三、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7款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
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無力負
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
負擔之費用者。
(二)申請期間: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審查依據: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四)補助內容: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分:自行負擔
醫療費用超過30,000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120,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申請人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為90,000元-超過30,000元之
部分 (如:90,000元-30,000元=60,000元),其最高補
助百分之70,為(60,000*70%=42,000元),此為當年度
第一次申請補助費用。
(2)一年上限為120,000元,倘當年度第一次已領補助款
42,000元(例如120,000元-42,000元=78,000元),則當
年度第二次須辦理申請時,其可申請賸餘款為78,000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
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
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0,000元。
(五)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給付之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
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
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
治療性之裝具。
12.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六)傷病醫療補助不得與其他醫療扶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
額,項目如下:
1.本市市民醫療補助。
2.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七)傷病醫療補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
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健保卡影本(正、反面)。
9.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10.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11.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
12.保險切結書。
1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
件)。
14.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
四、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2、3、5、6款規定,且有未滿
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恕
不受理)。
(三)撥款期間:(採半年撥一次補助款),每年7月底及12月底辦
理撥款。
(四)兒童托育每年須重新認定(區公所須主動函文通知民眾提出
申請)。
(五)補助內容:
1.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所。
2.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立案幼托園所(不含公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
或準公共幼兒園),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
元,每學期9,000元(以實際收據為憑,金額超過9,000元
即補助9,000元,不足者依實際金額補助) 。
(六)審核注意事項:
1.有關「兒童托育津貼」部分,因中央法規僅規定補助「每
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而非「每學期九千元」,故
為免有爭議,請於收件時要求申請人需附齊「每月」之幼
兒園收據(請申請人檢附1-6月收據,分別為6張收據,不
能只開在同一張收據,為每年6月底及12月10日提出申請)
。
2.有關申請人之子女就讀「托嬰中心」、「幼兒園」若符合
申請資格者,均可提出申請本項補助。
3.民眾申請兒童托育津貼,須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
收據」。
4.有關民眾欲申辦兒童托育相關補助時,可擇優申請,但本
項特境兒童托育津貼可補差額。
(七)兒童托育津貼不得與其他托育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
額,項目如下:
1.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2.兒童托育津貼。
3.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4.五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
5.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
6.未滿六歲兒童平價托育暨準公共化服務實施計畫。
7.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8.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例如:民眾至教育局辦理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一學期)補助費用為7,500元;又至區公所申辦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之兒童托育津貼(一學期)補助費用9,000元,民
眾可擇優申請,但民眾已先申領教育局(中低托教補助)一
學期費用為7,500元,再申辦本項兒童托育津貼時為一學
期9,000元,本項特境補助只能辦理補差額1,500元整。
(八)本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之請領期限為各年度5月15日(第
二學期)及11月15日(第一學期)前入園就讀者,爰未於
該期間就讀者,逕依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之。
(九)兒童托育津貼所需具備申請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
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幼兒園收據正本。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
文件)。
10.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五、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3款(家暴)規定,無力負擔訴訟
費用者。
(二)申請時間:事實(指訴訟事實),發生3個月內。
(三)補助內容:最高補助50,000元整,標準如下:
1.申請人未委任律師出庭:無檢附律師委任狀及起訴狀者
,且僅向律師諮詢並無委任律師訴訟者),不適用申請
本項之補助。
2.申請人委任律師費用:(含出庭費、撰狀費)最高補助
50,000元整,若申請人僅委任律師撰寫「撰狀之費用」
最高補助10,000元整。
3.倘申請人訴訟完成憑依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申辦法律訴
訟補助,需檢附律師開立收據正本(毋須加註收費項目明
細),並檢附委任狀(律師出庭訟訴)及起訴狀影本,始得
申辦本項之補助。
(四)申請時間:
1.訴訟中:(可檢附起訴狀及律師委任狀)即可申請。
2.訴訟完成:(可檢附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筆錄、法院確
定判決證明書)。
(五)撥款方式及其應備文件:
1.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
(1)請民眾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收據」,收據內具
領人應為「申請人」及該員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檢附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之「律師收據」。
2.補助款撥入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帳戶:
(1)應由申請人填具「同意補助款逕撥委任律師帳戶切
結書」,切結書內容為:「申請人同意將補助款項
由社會局逕撥委任律師帳戶,如有虛偽不實,願負
法律一切責任」字樣。
(2)應由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收
據」,收據內具領人應為「律師名字或律師事務所
名稱」、並檢附其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如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已自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投保
,應請其填具「免扣健保補充保費證明書」,否則
將由社會局代扣二代健保1.91%及所得稅10%。
(六)送至社會局撥款作業:區公所應檢附「發放清冊2份及前
款所訂之應備文件」;並於系統操作批次發放時之「撥款
日期」,設定於當月最末日。
(七)本案須與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法律訴訟補
助」勾稽比對,以避免重複申領,造成溢領情事。
(八)法律訴訟補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
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民事保護令或政府機關家庭暴力受害者證明文件。
9.律師委任狀、起訴書、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影本須蓋與
正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10.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11.同意補助款逕撥委任律師帳戶切結書。
12.免扣健保補充保費證明書
1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
文件)。
14.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7款規定,其子女或孫子女
就讀國內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二)申請方式: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函及
證明書,於註冊時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審核注意事項:
1.區公所應同時提供核發身分認定公函及證明書給申請人
。
2.核定公文內應敘明「減免百分之六十」字樣。
3.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每年應重新認定之(區公所
須主動函文通知民眾提出申請)。
(四)學雜費減免部分,詳細補助內容以各校為準。
(五)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
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
件)。
七、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2、3、5、6款規定,且成年
者。
(二)申請方式:
1.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函及證明書,
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
2.申辦創業貸款者,前3年不需負擔利息,於第4年起負擔
年息為1.5%。
(三)民眾持憑特境身分認定公文申請創業貸款諮詢專線: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計畫」專線:0800
-092957;承辦人會先諮詢民眾是否符合條件,並且需
請民眾配合之課程,完成課程後才能評估是否能提出申
請。
2.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評估可申請者,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協助告知民眾至「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南
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櫃檯申辦,其申辦洽詢專線:
(04)22233586。
(四)申請創業貸款補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
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
文件)。
八、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
(一)申請對象: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1、2、3、5、6、7款規定
。
(二)所稱「設籍前新住民」係指: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4.需具備合法居留證明,且其「依親之對象」係指:與本
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住民(含大陸配偶),並實際居
住本市。
(三)補助金額: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20,000元,非亞洲地區
每人最高補助30,000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條件限制:需由社工員(各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確實評估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
(五)不得與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機票費用補助重複領取,但得
補助其差額。
(六)申請程序:
1.為加速審查速度,得請民眾自行檢附財稅資料(否則依
據系統查調時程及轉案、派案、訪視,評估結果需等待
將近3-4週的時間)。
2.並應先完成初審作業,確認其財產條件符合特境規定,
再送新移民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辦理訪視。
3.俟訪視評估結果,進行複審作業,函知民眾審查結果
(於公文上註明:應於返國2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核銷、撥款)。
(七)申請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居留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
3.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4.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
附)。
5.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7.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8.機票存根聯或搭機證明
9.護照出、入境查驗章頁影本。
10.社工評估報告。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12.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伍、受案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符合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各扶助項目之案件,區公所應將其「救
助調查表及申請表、戶口名簿等」資料,以「隨案隨送」辦理
方式,移送至主責訪視中心辦理後續追蹤輔導及訪視事宜。各
中心應加強訪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如各公所於總清查期間遇有
訪員態度不佳之情形,亦請立即與主責中心聯繫,俾利掌握訪
員服務品質。
二、「緊急生活扶助」案件,各公所應於次月5日前提供「緊急生
活補助支出明細表」至社會局承辦人員信箱。
三、案件審查時間:各區公所應於資訊系統之案件「財產及稅籍資
料轉入日」次日起7日內完成複審。
四、公所處理跨區申請案件時,應協助民眾確認應備文件及表單使
用之正確性,於民眾申請之時電話副知申請人戶籍地之區公所
,以確認所需各項表件(如:黏貼憑證、各式會計所需表件等)
是否符合該區之行政程序所需,避免造成民眾奔波多次補件之
不便;並於收件完成後,以公文轉知申請人戶籍地之區公所。
五、資訊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一)所稱資訊系統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
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
(二)案件全家人口資料建檔部分:
1.全家人口資料內之「身分別」及「婚姻狀況」等欄位,
請確實依個案申請時所屬款別登錄(如附件2)。
2.申請人戶內如有受扶養之子女或受扶養之孫子女,請確
實於身分別欄位內勾選,俾利於查調其稅籍資料、並於
身分認定證明產製名冊。
(三)「緊急生活扶助」:
1.案件審核核定作業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2.如一次發給民眾三個月之補助款,應於「核定年月」欄
位填入3個月之區間(俾利系統於此區間內,勾稽比對
身分異動資料),「發放金額」應為當年一個月最低生
活費乘以三個月之金額(106年度是13,813元/月),例
如:
(1)小美因1款核予緊急生活扶助一次三個月:「核定年
月」應為10608-10610,「發放金額」41,439元(如
下圖)。
(2)老王因2款核予緊急生活扶助一次二個月:「核定年
月」應為10608-10609,「發放金額」27,626元(如
下圖)。
3.應於案件「撥款前」,依「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
助』系統撥款流程操作說明」(附件1)辦理;本流程
僅為系統上虛擬操作流程,非為實際核撥款項作業,相
關補助款發放會計流程,仍請依循各單位會計流程辦理
。
(四)溢領繳回作業:請於申請人繳回溢領款,完成收款後依附
件3所示登錄溢領款繳回紀錄。
六、公務報表填報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季結束後次月(4月、7月、10月、1月)5日完成下載
作業,如當月5日遇假日,請於下一個工作日完成(如:
10月5日遇星期六,則應於10月7日星期一下載。)
(二)「特境家庭符合款項」統計表中的「第1款65歲以下且配
偶死亡」人數,應小於或等於「特殊境遇家庭概況」統
計表中「家長(申請人)婚姻狀況」之「喪偶」人數。
(三)「特境家庭符合款項」統計表中的「第5-2款獨自扶養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人數,應小於或等於
「特殊境遇家庭概況」統計表中「扶養孫子女」之人數。
(四)「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款項」及「特殊境遇家庭概況」統計
表內當季各項統計數據應大於等於上一季填報數(如:
第二季各項數據應大於第一季、第三季應大於等於第二
季,依此類推)。
(五)本報表如於報送至社會局後欲修改者,請修改後重新線上
報送,並於標題列註明「修正表」(如:特殊境遇家庭概
況修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