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補助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及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
下: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
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法制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法制局提出申請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經法制局核定後予以補助之。
四、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支出憑證之處理如下: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核撥經費:
1.第一期款於本補助經費完成法定預算審查程序後,由受補助團
體檢送領據來函請領。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團體檢送領據及成果報
告(含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執行補助經費支用明細表及支
出憑證裝訂成冊,送法制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
扣繳。
(三)補助經費支出憑證之處理:
1.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2.受補助團體經報法制局同意自行留存前開支出憑證者,得憑領
據及經費支用明細表結報,法制局得派員督導及審核相關憑證
。
3.受補助團體留存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法制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法制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4.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助團體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
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法制局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五、受補助團體已領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繳回
法制局。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之採購及會計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之相關
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團體於執行計畫辦理正式活動時,法制局得派員督導。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法制局年度考核項目。
七、受補助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制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得對該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
(二)未依計畫書確實執行或未經法制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三)其他違反本規範行為。
法制局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應以書面通知
受補助團體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
八、本補助經費由法制局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