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
教育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
二、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
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
行為。
第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
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依
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書函等通訊方式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並提供改
善建議。
二、提供相關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進行家庭訪問。
四、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與相關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五、其他適當方式。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前項第四款相
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即通報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
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生活現況,並研擬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策略及資源籌措之方案,報臺中市家庭
教育中心備查。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
表。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
,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情形。
前項檔案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兒童少年輔
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第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
,教育局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