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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二條與第八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
    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
         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核定及備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七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一)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之專業
         人士至少一人。
   (二)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人士至少一人。
   (三)文化、社區營造或公益團體代表、法律專家或其他專業領域至
         少一人。
   (四)相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以二期為限。每
    任期委員並應至少有三分之一為新任。機關、團體代表隨其職位異動
    由該機關、團體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並
    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出席費、審查費等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