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臺中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
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
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育人員為臺中市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
兒園)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教保服務人員。
三、奬勵標準如下:
(一)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二) 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三) 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
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薪傳級者,記功一次。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
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 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
敘獎。
五、同一級別之獎勵,以一次敘獎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