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項目
配分級距
提缺比
(配分占百分之七十)
(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乘以百分之一百
未達百分之三十五不予計分
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得分四十分
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得分五十分
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得分六十分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得分七十分
提列預估職缺比
(配分占百分之三十)
(提列預估職缺數/機關總提缺數)乘以百分之一百
未達百分之二十不予計分
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得分十分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得分二十分
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得分三十分
提缺數
(額外加分項目)
(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本府總提缺數)乘以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加總分五分
達百分之七以上加總分十分
說明:
一、提列預估職缺數: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提列預估職缺(指職缺需用時段為非現缺或以含所屬機關名義提列職缺)之數量。
二、機關總提缺數: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提列各類科考試職缺之總數。
三、評分項目均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總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四、計算期程:上一年十月一日起至該年九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