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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提
    升市民法律知識,解答市民法律問題,強化各區調解功能,擴大為民
    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各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之事項如下:
  (一)為人民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各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糾紛案件時,提供法律意見。
  (三)舉辦民眾法律常識宣導。
  (四)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三、各區公所聘請之法律扶助顧問,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員且事務所設於本市者。
   (二)未曾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法律扶助顧問聘任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並應
     於任期屆滿之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新任法律扶助顧問之聘任
     工作。
     本府及各區公所應製作法律扶助顧問名冊、排定輪值時間表,依其
     服務次數按月補助交通費。


四、本府及各區公所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扶助服務:
   (一)設置法律扶助服務處,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每星期至少排定一
         場服務,並得視需求增加場次。
   (二)依需要實施區里巡迴法律扶助服務或採取其他便民服務方式。
   (三)法律扶助服務以民眾在規定服務時間內,當面向輪值顧問律師
          諮詢為主。但必要時,民眾得事先申請網路視訊或電話諮詢。


五、法律扶助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未親自出席服務且未事先委託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代
         理或具律師資格之代理人達三次以上。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五)遲到、早退或態度敷衍致無法達成法律扶助目的。
    法律扶助顧問應依排定輪值日期輪值,如無法親自輪值時,應事前
    委託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代理: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亦無法代理時,得
    委請具有律師資格之代理人。


六、各區公所法律扶助服務處應由調解秘書或指派助理人員協助法律扶
    助顧問,處理文書、繕校、紀錄、聯繫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七、調解委員會於調解中,遇有疑難法律問題時,得請求法律扶助顧問
    提供處理意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調解委員至法律扶助服務處。。


八、民眾請求解答法律問題時,屬釋示行政法令者,區公所應陳報本府
    轉送權責機關辦理。


九、法律扶助顧問於服務時,應隨時記錄其內容及解答要點(如附表一
    ),並由助理人員按月彙整,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十、各區公所應定期或配合各種民眾集會舉辦法律常識宣導,每三個月
    至少一次,聘請法律扶助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講題以與
    民眾生活有關為原則。


十一、各區公所應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刊物或利用集會廣為宣導,
      並印製宣導資料,刊載法律扶助服務時間及法律常識講座時間及
      地點,分送市民。


十二、各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製作前一月之法律扶助顧問簽到簿暨服
      務件數統計表(如附表二),報本府法制局備查。


十三、本府對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情形除平時定期督導外,並於每年度
      結束後,依據臺中市政府推展調解行政及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
      要點辦理年度考核並辦理獎懲。


十四、各區公所得就其所聘任之績優法律扶助顧問公開表揚,頒發獎牌
      、獎品。


十五、本府得於每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舉辦檢討會及聯誼餐會,同時辦
      理績優法律扶助顧問表揚事宜。


十六、本府及各區公所設立法律扶助服務處辦理法律扶助工作所需經費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七、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如有創新作法提供本府及其他區公所參考
      ,應陳列具體計畫,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