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簡化文書處理,加強政令宣導與推行,發行臺中市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公報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發行,國定例假日得予順延,全年依春、夏、秋、冬四季分別編列期號,每季期滿彙編索引、合訂本各一冊。
公告內容繁巨時,得發行專刊,目錄同時刊登於當期公報,其印刷費用由刊登機關自行支付。
三、 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 專載類:包含本府施政方針、市議會召開之市長、議長致詞等。
(二)
法規類:
1、中央法規:包含法律、法規命令及有關機關頒發之行政命令或法令釋示等。
2、本府法規:包括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頒發之行政命令或法令釋示等。
(三)政令類:本府及各機關無機密性之通案或應轉行所屬機關或同級機關之一般公文。
(四)
公告類: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公告周知之事項。
(五)
附錄類:與市政有關資料、市政宣導及更正啟事等。
四、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送刊之各類文件,應經由公文管理系統或人工交換方式送本府秘書處登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於法規類、政令類、公告類及附錄類之稿件,應以本市文書處理要點規定之令、函、書函或公告格式為之,不得以原簽移會秘書處方式辦理。
(二)刊登公報之稿件應由原承辦人員於副本受文者註明「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字樣。
(三)刊登公報稿件應列印清楚,附件並應附加電子檔。
(四)刊登公報稿件之內容應改正者,應於當期公報發行之前七日至秘書處公報發行承辦人員(以下簡稱編輯人員)更正,不得逕向印刷廠交涉。
(五)登刊公報稿件之附件或附表繁雜,版面及版數無法容納時,編輯人員得於文內註明「附件逕向各業務機關查閱」字樣。
(六)各機關有臨時需要須及時出刊者,應於發行期之前七日協調編輯人員辦理插刊發行。
(七)各機關刊登公報之各類稿件應詳實校對,發現有闕漏、錯誤者,應檢附增刪、改正後核定之公文,以書面通知本府秘書處更正。
五、 為避免重覆發文刊登公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已行文之稿件,其他機關不得重行發文刊登公報。
(二)轉頒中央法規,應以發文方式辦理;應公告周知或涉及民眾權益重大者,應刊登公報。
(三)刊登公告之文稿內容同質性高者,應以併案或表格方式歸納整
理。
六、 刊登公報之稿件內容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時,應事先將資料作適當處理。
七、 公報刊登後,各機關認為有錯誤,應主動向編輯人員查詢,如係原稿錯誤者,由各機關發文更正;如為排版、校對錯誤或印刷漏列者,由編輯人員於下期公報刊登更正啟事。
八、 各機關送刊公報之各類文件由本府秘書處保管,三個月期滿後銷燬。
九、 公報之發行,除贈閱外,無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應收取訂閱費,並按年依程序一次繳入市庫。
公報電子檔於本府網站提供免費下載服務。
十一、 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
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二)
本市籍中央民意代表。
(三)
本市市議會及市議員。
(四)
本市各里辦公處。
(五)
本府各機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六)
全國各大圖書館。
(七)
其他因事實需要經本府核准者。
十一、公報定價由本府秘書處擬訂,經簽請市長核定後,於年度開始前刊登公報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公報成本費不足部分,編列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公報寄送遺失,應於該期公報出刊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補發
十三、公報成本費之收取使用如下:
(一)於每年一月,由本府秘書處通知各訂閱戶繳納公報費。
(二)依預算額簽撥支用,並於本府年度預算市公報發行項下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