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為辦理委託經營管理臺中市公設民營
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公托)收托事宜,特訂定本計
畫。
二、收托資格:
公托收托之嬰幼兒須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滿二足月至二歲嬰幼兒;已收托
之兒童達二歲,尚無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
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滿二足歲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但法
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本市,該收養童得
不受設籍限制。
(二)其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一方亦設籍本市。但單親一方
為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之新住民,不在此限。
(三)屬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之家庭(需檢附財稅證明)
。
三、收托順序:
(一)提供公托場地單位之回饋名額:
1.設置於社會住宅或里、社區活動中心之公托,該社會住宅住戶
及里、社區別活動中心之設籍居民以不超過收托名額百分之五
為上限。但前開比例如有非整數之情形,無條件進位一名名額
。
2.提供設置公托場地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直系血親子女,托嬰中
心以二名為限、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一名為限。
(二)弱勢家庭: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脆弱家庭(依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
案認定)及符合本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嬰幼兒
。
(三)發展遲緩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嬰幼兒。
(四)具原住民身分之嬰幼兒。
(五)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於報名登記日為未成年親職家庭之嬰幼兒。
(六)父母戶內育有三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
(七)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於本市之收養家
庭。
(八)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之子女,以不超過收托名額百分之五為上
限,未達一名,得收托一名。
(九)屬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之家庭。本類別並以符合衛
生福利部「準公共化托育補助」資格之雙胞胎家庭之嬰幼兒為優
先。
四、實施方式:
(一)辦理招生說明會。
(二)開放公托場地參觀。
(三)依第三點規定之身分別報名登記,並依序錄取收托,申請收托嬰
幼兒超過收托名額時,採抽籤方式辦理。
(四)抽籤、結果公告及備取遞補方式:
1.抽籤依各公托可收托數抽出正取名單及備取序位,遇缺額時,
視出缺身分別優先序位於備取名單內適齡依序通知入托;有關
雙(多)胞胎嬰幼兒抽籤之籤次,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登記時自
行決定雙(多)胞胎手足併於同一籤次登記或個別以獨立籤次登
記,並切結之。
2.開辦招生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遞補排序如下:
(1)具第三點第二、三款身分得依身分別於前目備取名單內優
先排序。
(2)符合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八款者,除可併入第九款排序外,
得依其身分別,優先遞補該身分別原收托名額之缺額。
(3)第三點第四至七款身分者,依申請時間先後,優先排序於
前目備取名單之後。
(4)第三點第九款身分者,依申請時間排序遞補。
(五)報到、正式收托。
(六)嬰幼兒入托公托時,年齡應未滿二歲,家長應於送托前簽同意確
認書,送托後,公托應於幼兒一歲半、一歲九個月及二歲時皆提
醒家長,並作成提醒紀錄表、請家長簽名確認,公托可提供家長
轉介幼兒園相關諮詢。
(七)正式入托後,家長不得重複領取照顧該名嬰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或育有未滿二歲育兒津貼或育有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
津貼。
五、申請應備文件(倘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一般家庭:
1.申請書(報名表),非家長親自報名者須另檢附委託書。
2.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一份。
3.送托之嬰幼兒如有特殊疾病,應附診斷證明書。
4.家長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之財稅證明。
5.其他原住民身分證明,如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本市戶籍
資料等(無則免)。
(二)弱勢及符合其他收托資格之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弱勢家庭及試養階段之收養家庭等2
類身分得不附前款第4目之財稅證明。
2.依身分別提出以下文件:
(1)提供設置公托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子女: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
脆弱家庭及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之
證明文件。
(3)幼兒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4)試養階段之收養家庭:收出養媒合機構所開立之試養相關證
明文件。
(5)單親一方為尚未取得身分證之新住民:單親家長之居留證。
(6)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子女:現職員工在職證明。
六、 收退費項目:詳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參考表」。
七、 收托時間:
(一)公托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
日辦理。但各公托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在職進修等需停
止服務之日期,另依社會局及委託營運契約規定,列入各公托年
度行事曆,並由各公托於每年度一月一日或開辦招生說明會時公
告。
(二)公托採日間收托,其收托時間原則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
六時。
八、 家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托得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
(二)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安全,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
未改善。
(三)送托之嬰幼兒罹患傳染性疾病,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
需要依法予以限制。
(四)送托之嬰幼兒連續請事假超過一個月。
(五)非病假、事假等合理原因,一週托育時數低於二十五小時者。
(六)收托期間內,家長不得以本申請嬰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
,違反規定者,應予退托。父母一方以申請收托嬰幼兒之名義辦
理育嬰停薪者,倘於公托、家園正式收托日起三十日內,提供已
復職證明,不在此限;未提出者,應予退托。
(七)以公托員工子女身分入托者,該員工離職時,應於離職日起六十
日內完成退托。
九、申請就托之嬰幼兒如有特殊照顧需求,經公托評估有其他專業照顧之
必要,公托需轉介其他資源或協助辦理轉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