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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全球資訊網站(以下簡稱
    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

三、本網站置總管理人一人、各機關(單位)置管理人至少一人。總管理
    人由資訊中心指派專人負責;其餘均由各該機關(單位)指派專人兼
    任,負責各機關(單位)網頁管理及維護。


四、本網站總管理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網站及首頁之架構規劃、整合、更新、管理、維護、備
       份。各機關(單位)自建網站者則由該機關(單位)網站管理
       人負責前揭事項。
   (二)辦理本府各機關(單位)網頁(站)評鑑事項。
   (三) 召開網頁(站)管理會議,進行協調與檢討。
   (四)規劃辦理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之教育訓練。  


五、各機關(單位)管理人應負責該機關(單位)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網頁
   (站)總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及備份並督導各科(組)管
    理人員。


六、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異動時應辦理網頁維護管理工作交
    接並通知總管理人。


七、本網站各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擾或破壞網站上其他使用單位之硬軟體系統。
   (二)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的資料或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
       的不符的資訊。
   (三)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及營利性之資訊。
   (四)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定。
   (五)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或隱私。
   (六)利用、轉借或盜用他單位之帳號,使用本府網站資源。
   (七)利用本網站散佈電腦病毒或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者。


八、本網站總管理人得進入本網站系統監督、了解各單位使用狀況及維
    護更新資料;對於具有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及其他內容不當之
    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得予刪除。


九、各機關(單位)網頁內容應經各機關(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張貼並不
    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網頁內容應定期更新,並標示更新日期,具時效性者應及時更新,
    且應符合網站無障礙化之相關規定。


十一、各機關(單位)網頁之建置格式,由本府資訊中心訂定之。

十二、各級管理人違反本要點規定及本網站建置格式者,本網站總管理
      人得停止其使用權並通知該單位主管,情節重大者,本府資訊中
      心並得簽請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