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全球資訊網站(以下簡稱
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
三、本網站置總管理人一人、各機關(單位)置管理人至少一人。總管理
人由資訊中心指派專人負責;其餘均由各該機關(單位)指派專人兼
任,負責各機關(單位)網頁管理及維護。
四、本網站總管理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網站及首頁之架構規劃、整合、更新、管理、維護、備
份。各機關(單位)自建網站者則由該機關(單位)網站管理
人負責前揭事項。
(二)辦理本府各機關(單位)網頁(站)評鑑事項。
(三) 召開網頁(站)管理會議,進行協調與檢討。
(四)規劃辦理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之教育訓練。
五、各機關(單位)管理人應負責該機關(單位)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網頁
(站)總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及備份並督導各科(組)管
理人員。
六、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異動時應辦理網頁維護管理工作交
接並通知總管理人。
七、本網站各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擾或破壞網站上其他使用單位之硬軟體系統。
(二)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的資料或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
的不符的資訊。
(三)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及營利性之資訊。
(四)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定。
(五)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或隱私。
(六)利用、轉借或盜用他單位之帳號,使用本府網站資源。
(七)利用本網站散佈電腦病毒或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者。
八、本網站總管理人得進入本網站系統監督、了解各單位使用狀況及維
護更新資料;對於具有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及其他內容不當之
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得予刪除。
九、各機關(單位)網頁內容應經各機關(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張貼並不
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網頁內容應定期更新,並標示更新日期,具時效性者應及時更新,
且應符合網站無障礙化之相關規定。
十一、各機關(單位)網頁之建置格式,由本府資訊中心訂定之。
十二、各級管理人違反本要點規定及本網站建置格式者,本網站總管理
人得停止其使用權並通知該單位主管,情節重大者,本府資訊中
心並得簽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