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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提供諮詢、規
      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
              整體性服務。
          五、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並建構理想
              之無障礙環境。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
      任;其他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臺中市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
      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人員兼任,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六條   本會每年應召開二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