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提供諮詢、規
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
整體性服務。
五、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並建構理想
之無障礙環境。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
任;其他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臺中市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
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人員兼任,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六條 本會每年應召開二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