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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老人保護體系,充分發揮生
    命連線救援統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日
    間、非假日、夜間及假日提供下列服務:
(一)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二)救護車緊急救援通報。
(三)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四)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五)健康問題及居家服務之諮詢轉介。
(六)社會福利問題諮詢及轉介。
(七)結合居家服務及長照護理中心提供服務。
(八)日常生活協助、關懷與其他事務。
(九)每月定期家訪。
    除前述服務外,承辦單位另提供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裝置服務
    之協助。


三、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本
    局得全額補助裝置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並提供各項服務項目: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
(二)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三)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四)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五)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經評估總分九十分以下。
(六)已獲核定為當年度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臺中
      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
      一般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日間、非假日、夜間及假日之服
      務項目需自行負擔費用向承辦單位價購,自行負擔費用得比照
      臺中市社會局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
      ,當年度契約書之契約價金給付:
(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二) 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三) 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四) 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五) 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經評估總分九十分以下。


四、申請本計畫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辦理,由里幹
    事進行實際查核及區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社會局複核:
(一)本市中低收入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申請(核定)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
(三)有子女,但子女未經常同與其居住者,檢附獨居切結書(附件二)
    ;如有虛偽不實申請,本局立即終止服務。
(四)同戶居住皆為無照顧自理能力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院
     診斷證明文件或由區公所、本局社工員或其他專業服務單位社工員
     等評估證明。
(五)由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褔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已接受本局公
     費居家、送餐服務者,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六)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證明;無列冊者或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應檢
      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證
      明及財產證明。經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審核所得
      及財產,符合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得列入本要點所稱中低收入戶,
      但僅提供服務,不發給津貼;一般戶免附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