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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公有停車場員工油料暨開單績效補助費發放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公有停車場員工工作士氣
    ,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收入,特設立油料暨開
    單績效補助費制度,並依據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公有停車場員工工作規
    則第三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油料暨開單績效補助費發放對象為本局公有停車場開單管
    理員、外勤班長、立體(地下)停車場場長及其他從事公有停車場相
    關業務人員等需騎乘機車執行公務者。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支給。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誤開單時數:指可歸責於開單管理員個人作業疏失之誤開單時
         數。
   (二)零元單時數:指停車繳費通知單之應繳費金額為零之簽注時數。
   (三)有效開單時數:指開單管理員每月總開單時數扣除誤開單時數及
         零元單時數。
   (四)個人當月開單績效百分比(時數):以個人當月有效開單時數除
         以個人當月班別(早班或晚班)有效平均開單時數之百分比計算至
         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五、個人當月開單績效百分比(時數)之計算不因開單管理員請假而折減
    。



六、本要點發放標準如下,必要時得由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依當年度績效目
    標提報本局核定後調整之。
   (一)開單管理員:依附表一標準發放。
   (二)外勤班長:每月油料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立體(地下)停車場場長:每月油料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從事公有停車場相關業務人員:依實際業務需求核發油料
         補助,但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千元。



七、開單管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扣除其油料暨開單績效補助
    費:
   (一)每曠職一次者,扣除當月補助三分之一;曠職三次以上者,扣
         除當月補助全部。
   (二)功過相抵後累計達四次(含)以下申誡處分者,每次申誡扣除
         新臺幣三百元;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五次(含)以上申誡處分者
         ,每次申誡扣除新臺幣五百元,並計算至當月補助全部扣除為
         止。
   (三)前揭處分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公告獎懲月份為準;獎懲累計標
         準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公有停車場員工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規
         定辦理。



八、油料暨開單績效補助費按月核算並採不定期方式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