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
二、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第四條 學校應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
畫、特殊教育方案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
相關支持服務等事項。
六、審議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計畫。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
案,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五條 特推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校校
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
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市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
第六條 特推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
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
第八條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