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未安置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
第四條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依學生特教需求及
類別,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如下: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
二、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
三、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第五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能力評估。
三、需求項目。
四、需求原因。
五、實施方式。
六、執行期間。
七、經費概算。
八、人力支援。
九、預期效益。
十、成效評估。
第六條 學校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得擬具特殊教育方
案報教育局審查。有特殊情況者,得隨時呈報教育局審查。
第七條 教育局審查前條方案時,得依學生需求,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
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教育局應督導學校依核定方案確實執行,並列入訪視重點。
學校應於方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教育局備
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