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求補(捐)助經費之核銷作業順利
執行,俾利受補(捐)助對象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範圍:符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之
補(捐)助對象。惟中央及本局若已按補助計畫性質另訂有作業規範及
經費請撥核銷程序者,則從其規定,不在此限。
三、會計處理原則:
(一)補(捐)助經費之處理,應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
補(捐)助要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款專用,不得與各團體本身之經費帳目相混。
(三)計畫經費預算經本局核定後,經費應在核定範圍內支用。計畫執
行期間倘各用途別科目間必須流用時,其流入數額未超過原預算
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得由
受補(捐)助對象自行核定,但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人事費不
得流入流出,請受補(捐)助對象於報送計畫時,應事前於預算經
費概算表內標明得流用之字樣及得流入、流出之百分比。未按前
述規定者,其相關支出應予剔除。
(四)本局補(捐)助款,不可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1.不合計畫預算之支出。
2.購買計畫執行單位本身之物資。但因業務需要,於自營超市以
市場價格取得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4.禮品、紀念品、工作服及帽子等項目。
(五)本局補(捐)助款「雜支」項目非採列舉式編列者,其編列上限為
補(捐)助款百分之十。
(六)本局補(捐)助款若核定項目內有「設備費」,應以採購執行計畫
所需之設備為限,且設備費必須以計畫預算科目內列有名稱者始
得開支。
(七)款項之支付應取得合法之支用單據(如發票、收據或相關書據)。
(八)凡支付款項,其支用單據不能分割而由數機關共同分攤支付者,
尚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九)人員出差,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報支旅費。
(十)採購案件因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由本局於補(捐)助款
逕行扣除。
(十一)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第四點第七款之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
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上述比例請計算至小數
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若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
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
回。
(十二)受補(捐)助對象所報計畫,支用單據應按核定計畫逐一黏貼按
序編號,並依相關規定,逐級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裝訂成冊
,報送本局核銷。但經本局同意採僅檢附收支清單報告結報者
,支用單據毋需報送本局核銷,受補(捐)助對象應妥為保管各
項支用單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十三)受補(捐)助對象於計畫辦理完竣時,除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
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倂附執行成果報告表、計畫考
核表外,另應檢附領款收據(加蓋關防)及編製收支清單報告、
經費支用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一併報送本局。
四、受補(捐)助對象執行計畫,如有變更事項致原核定計畫預算不能配合
需要而又未能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時,不論補助金額是否增減均
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具體理由,於計畫結束前申請變更預算
。資本門預算不可申請變更為經常門預算。
五、有關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相關子法辦理。
六、有關執行機關計畫執行進度、作業流程、採購程序、經費收支及支用
單據管理等情形之督導及考核,悉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
經費補助(捐)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注意事項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