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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市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
    區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調解行政人員。
(三)里幹事。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前項第二款調解行政人員之獎勵,依臺中市政府推展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
    業務績效考核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八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二)區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四十五件至七十九件者。


四、里幹事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查報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受理十二件至十九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受理二十件至三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受理三十一件至四十四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受理四十五件以上者。
(二)協助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件至十六件。
2.嘉獎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七件至二十九件。
3.記功一次:全年調解成立三十件至四十五件。
4.記功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四十六件以上者。


五、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
    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五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至四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五件至三十九件者。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六、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市長獎:服務年資連續滿十二年者。
(二)區長獎:服務年資連續滿八年者。


七、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十
    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
    附表),報請本府法制局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里幹事查報案件,應以里幹事查報表為依據。
 (四)協助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
       內簽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八、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播
    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