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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臺中市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120214661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實質意義法規命令
圖表附件:
府授環空字第1120214661號公告.pdf
附件:臺中市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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