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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定公告原臺中縣、市及臺中縣各鄉、鎮、市「應廢止」及「應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如附清冊,應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並得繼續適用二年,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公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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