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中市政府(90)府行法字第 163389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04382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065060 號
令修正發布 20 條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因本府新訂定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210741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