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2007191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6958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5000547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中市違章建
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0730638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