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08295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3651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15658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310875號公告廢止,並均自100年7月14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