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府授民地字第100006598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府授民地字第1000182374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府授民地字第1010150326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府授民地字第1040218756號函修正
,修正後第七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府授民地字第1070121696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府授民地字第1080078877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府授民地字第110005467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