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府授社婦字第1000024675號令訂定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裁罰基準。
2.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府授社婦字第1010100876號函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3.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府授社婦字第10401780431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府授社秘字第1080171068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府授社秘字第11103092261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府授社少字第11300973011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