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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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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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規則所稱之短期補習班係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 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學員人數五人以 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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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學校、機關、團體或 私人得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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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短期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且不得使用本國公法人名、 機關名、學校名、公益團體名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但本規 則施行前已經核准立案者,不在此限。 短期補習班為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應冠以學校、機關、法人 或團體名稱。 在本市區域內,短期補習班不得使用相同名稱申請立案。但同一設立人或 取得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權使用者,得 與班名併列。 短期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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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短期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下: 一、技藝類: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及其他相關類科。 二、文理類:文理、語文、法政、經濟及其他相關類科。。 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醫學或與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 短期補習班所設類科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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