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設備及管理 |
第 11 條 |
短期補習班應設置教學器材,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技藝科目應 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並注意安全措施。
|
第 12 條 |
短期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應載明本府核准立案文號。
|
第 13 條 |
短期補習班不得以保證班名義招生。
|
第 14 條 |
短期補習班應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課程表、教學進度 表及財產目錄等,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
第 15 條 |
短期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本 府核准後變更之: 一、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原申請人或原代表人同意變更切結書。 (三)變更後共同申請人名冊。 (四)變更後申請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原立案證書及新任申請人或代表人照片二張。 二、班主任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之增減、班址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新增班舍與原立案班址,其直線距離不得超過一 百公尺。 (三)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使用同意書。 (四)核准使用用途為短期補習班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平 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 安全設施、衛生設施(空氣通風、光線位置)等設備、竣工圖、測 量成果圖、室內裝修成果圖、範圍標示圖。 (五)財產目錄表,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四、班名之變更: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申請表。 五、班級數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及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 明文件。 (三)教師履歷名冊及教師學歷證件、身分證影本及技藝類科並應檢附有 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六、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前項變更經本府核准後,應由本府於原立案證書註明變更事項。
|
第 16 條 |
短期補習班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 一、原立案證書。但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附登報聲明作廢啟事。 二、申請人或代表人照片二張。
|
第 17 條 |
短期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經本府核准 後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