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160384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五 章 編制及課程
第 24 條
短期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為一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比照學校分為上、下兩學期招生、收
費及授課;授課時數每班每週不得逾四十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
原則。
第 25 條
短期補習班應依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每週授課時數。
每期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及結業生名冊等應留班備查。
第 26 條
短期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