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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160384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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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第 34 條
短期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 35 條
短期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
。日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及平時作業、實驗等;臨時測驗每月每科
至少舉行一次;結業測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第 36 條
短期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
得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
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第 37 條
短期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得
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