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輔導考核及獎懲 |
第 38 條 |
本府得定期召集短期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短期補習班相關事項 。
|
第 39 條 |
本府對短期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得派 員視導或抽查考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抽查考 核,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予以處分。
|
第 40 條 |
短期補習班教學績效卓著、推動短期補習服務契約書或有其他特殊優良事 蹟者,得由本府獎勵之,並得依相關規定參加本府辦理之各項教師表揚活 動。
|
第 41 條 |
短期補習班得酌設獎學金名額,辦法由各班自行訂定,報經本府備查。
|
第 42 條 |
對未立案以短期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本府得依法進行現 場查察、資料蒐集等稽查工作。
|
第 43 條 |
短期補習班不得在學校上課時間,招收在學之學生,施以補習課程。 短期補習班不得至學校校園及校門口宣傳或招攬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