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
第 7 條 |
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向本府提出: 一、設班計劃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班名、類科、班數、班址、班舍 面積、申請人、代表人、班主任基本資料。 二、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設班經費概算表。 四、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 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六、核准使用用途為短期補習班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平面 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 設施、衛生設施(空氣通風、光線位置)等設備、竣工圖、測量成果 圖、室內裝修成果圖、範圍標示圖。 七、組織規程及學則。 八、共同申請者其共同申請人名冊。 九、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應檢具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類科教師 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十、班舍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使用同意書,如係租賃,租賃契約須 經公證。 十一、財產目錄表,至少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 用品。 十二、代表人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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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短期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單 位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短期補習班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其教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以地面一 樓至四樓為限。 班舍建築物之使用、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班舍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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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短期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者發給立案證書。 短期補習班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其辦公室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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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短期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應依核准立案班名刻製鈐記並拓製印模二份報 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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