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金分期繳納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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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繳回饋金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部分繳納義務人得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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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分期繳納回饋金以三個月為一期,應按年息百分之一加計利息,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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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依本辦法辦理回饋金分期繳納之義務人,應提供對價等值擔保品與本府訂定分期繳納契約後始得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擔保品以銀行定期存單、國庫債券、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或銀行履約保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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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回饋金分期繳納義務人不依契約規定期限繳納者,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加計遲延利息,如連續二期遲延繳納時,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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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本市中清路交流道附近乙種工業區細部計畫回饋金之分期繳納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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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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