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臺中市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 15857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6958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205081 號令
增訂發布第 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15017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6.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732253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4月29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