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屋頂外,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混 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 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1.7 表 1.3 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本府公告之地質敏 感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層者 。 六、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 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七、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 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 定建築計畫時經本府「臺中市立中小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認 定得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經本府都發處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
第 3 條 |
本辦法之委託審查以下列機關、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中興大學。 五、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七、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八、其他經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定之機關、團體。 前項機關、團體應將其審查人員報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大地技師資格 ,並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
第 4 條 |
起造人應就前條第一項各款機關、團體之一,自行委託審查,並檢送審查 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 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
第 5 條 |
審查機關、團體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師或現職為 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允 許自由旁聽。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於審查完成後 ,舉行簡報說明。 四、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審查,得由該結構設計人所屬公會之結構審 查組織審查。
|
第 6 條 |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 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 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經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始得開工。
|
第 7 條 |
審查機關、團體應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都市發展處。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