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細則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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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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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正面式招牌廣告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並不得低於騎樓下 面樑底緣,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同一棟建築物各樓層招牌廣告物,應設於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三、建築物各樓層所設置之招牌廣告物,不得堵塞窗戶、消防避難出入口 及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之各種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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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側懸式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但位於車道或退縮 騎樓上方者,其淨距離不得少於四點六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上端不 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招牌廣告物之厚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三、建築物各樓層之招牌廣告物,應沿柱列 (線) 單排集中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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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騎樓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騎樓內側牆或騎樓頂板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 廣告物。 二、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三、懸吊型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或低於騎樓下 面樑底線,其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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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樹立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公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之廣告物,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並不得在騎樓退縮地設置或妨礙通行。 二、在屋頂設置之樹立廣告物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防火避難,其高度自屋 頂起計量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最高不得超過九公尺。但非屬飛航 管制區之氣球廣告不在此限。 三、在頂樓設置之樹立廣告物,應依規定裝設避雷針、航空障礙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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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材質,應注意安全性,其照明方式採外架照明 者,燈具不得突出建築線二公尺,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四‧六公尺 ,用電裝置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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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夜間照明及燈光投射容許照度,不得妨礙居住 安寧及舒適,於住宅區三層樓以上,不得設置閃爍式霓虹燈或閃光燈之廣 告物。但建築物臨接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道路,於屋頂設置樹立廣告物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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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縣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 物及樹立廣告物設置申請審查業務,並應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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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三份。 二、廣告設計圖及說明。 三、廣告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屬公寓大廈組織者,檢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文件。 五、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行業,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前項第二款設計圖說應載明其內容、長寬高尺寸、與建築物或申請基地之 關係位置、材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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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鄉 (鎮、市) 公所為形塑建築物與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整體風格與 和諧景觀,依地方實際情形,對一定街區範圍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 設置訂定規定,並報經本縣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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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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