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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 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接送服務,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依據特殊 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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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中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經本縣鑑輔會安置於本縣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無法自行上、 下學且未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安置於一般學校普通班,因嚴重生理殘疾無法自行上 、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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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每位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元(寒暑假不支給),二月 份按實際上課日核給,上半年一月至六月、下半年九月至十二月;如 學生當月請假超過五日(含),則依實際到校就讀日數計算,每日補 助三十元。 前項申請交通費補助月數(日數),不含學生就讀其他縣(市)任何 特殊教育機構之上課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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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與流程: (一)學生(或其監護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1.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 2.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之載明「學生因○○障礙(或病名或 障礙狀況),以致該生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診斷證明書正 本一份。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應一併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無則免之。 (二)學校審查無誤後,彙整下列各項表件,提報本府申請補助: 1.申請表(如附件一)、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申請學生之安置決議公文影本或申請轉介本縣各類特殊教育班之 安置申覆函影本一份。 3.印領清冊一份(如附件二) 4.領據一份。 (三)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彙整各校申請表件並審查無訛後,辦理撥款補助 。 (四)申請期限: 1.上半年: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2.下半年: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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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鑑輔會建議安置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之學生,經申訴安置普 通班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交通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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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編列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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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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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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