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構本縣優秀選手培訓體系、提昇本 縣運動水準,特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訂定本基準 。
|
|
二、本縣中等學校得依本基準,申請設置體育班。
|
|
三、各校體育班以長期培訓本縣重點發展運動為限。
|
|
四、各校申請設置體育班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各運動種類有足夠訓練場地及設備者。 (二) 各運動種類具有縣級教練證以上或具備專業運動教練者。 (三) 各運動種類成績優異者。
|
|
五、各校申請設置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各校應在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設置體育班。 (二) 本府於每年三月公布核准設置體育班學校名稱。
|
|
六、各校體育班單獨設立,每年級以一班為限,每班學生數以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為原則。
|
|
七、各校體育衛生委員會應負責體育班監督、輔導及考評之工作,每學期 至少開會一次。 各校體育組負責體育班行政工作。
|
|
八、各校體育班學生來源如下: (一) 參加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畢業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 (二) 各校辦理之單獨招生及轉學考試。 (三) 各校辦理之校內運動成績優良國中畢業生直昇考試。 (甄選科目應 包括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體能測驗,由各校自訂)
|
|
九、師資遴聘如下: (一) 學科教師:由各校具合格學科教師擔任。 (二) 專長教練: 1.各運動種類由獲縣級教練證以上或具備專業運動教練擔任指導為 原則。 2.各校體育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以二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專 任教練之員額以三人為原則。體育教師出缺時,應優先遴聘具有 發展重點項目專長之教師,其遴聘由設置體育班之高級中學自行 辦理或聯合辦理。 3.專任教練擔任體育教學每週以四節課為限。因故專任體育教師務 必擔任教練時,除專長訓練時間外,學校得減少其每週法定授課 時數二分之一,每項以一人為限,兼代課超鐘點部分依相關規定 辦理,但專長訓練時間不得兼代課。 4.學校基於需要務必聘請校外兼任教練時,其鐘點費或各種津貼依 相關規定辦理。
|
|
十、凡經本府核准設置體育班,本府得視各校體育班規模及運動種類特性 而酌予補助經費。 本府每年每校酌予補助設備、器材等經費。 各校每年應依學校發展計畫,編列體班經費預算。
|
|
十一、課程內容及教學時數如下: (一) 學科教學 1.依中等學校課程標準之規定實施教學。 2.每週學科教學時數為二十節至二十五節 (包括班會、週會) 。 3.學科教學時間以編排每日上午及下午第一節課。 (二) 專長訓練 1.每週應訓練五天至六天,且每週訓練不得少於十節。 2.除週休外,每天下午第二節課開始訓練,訓練時間不得超過三 小時。 各校得實施晨操,每週以三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
|
十二、各校體育班學生得集中住宿,並設專人負責住宿學生之生活管理與 輔導。 各校體育班應實施晚自修,由學校各學科教師實施課業輔導。 各校必要時得實施寒暑假課業輔導;其要點由各校另定之。
|
|
十三、各校體育班之經營評鑑,由本府組成體育班評鑑小組赴各校訪視。
|
|
十四、評鑑績優學校由本府酌予增加各項相關補助經費。 評鑑欠佳學校由本府輔導並令其改善,如經再次評鑑仍未改善,由 本府函知該校停止招收體育班。
|
|
十五、各校因故無法繼續經營體育班時,得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停班申請,由本府專案處理。
|
|
十六、體育班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之評量另以要點定之。
|
|
十七、本基準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