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以下簡稱維護修繕費用)係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
第 4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七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
第 5 條 |
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照片、完工照片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之正本。 五、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戶名及帳號)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四年內提出。 |
第 6 條 |
維護修繕費用最高補助金額除下列項目為維護修繕費之二分之一外,其餘項目為五分之一: 一、於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 二、騎樓順平之改善。 三、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配合本府計畫之改善。 四、建築物外牆之整修、粉刷或清潔。 前項維護修繕費之補助,並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第 7 條 |
本府為審查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得設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第 8 條 |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由本府公告之。 |
第 9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編列單位預算辦理,無經費時,得不予補助。 |
第 10 條 |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
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