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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英語教學,落實英語教育政策,特設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英
語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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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擬訂學校英語教育政策及目標。
(二)規劃督導學校英語師資培育及進修。
(三)研發及督導學校英語課程及教學媒體。
(四)規劃督導學校英語學習成效。
(五)其他有關英語教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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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一人
及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英語教育學者專家五人。
(二)財政局局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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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
因故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之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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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科科長兼任,行政業務由執
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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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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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下設二所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負責協調、規劃及推動各項英語教育
計畫,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主任,副局長兼任副主任,承辦學校校
長兼任總幹事,並分設下列各組:
(一) 中學組:規劃及辦理中學英語教師專業發展、國際教育、英語
競賽及教學成果發表等。
(二) 國小組:規劃及辦理國小英語課程教學、師資培訓、活動競賽
推廣、研發輔導等。
(三) 外籍教師事務組:規劃及辦理外籍教師之聘僱、生活、差勤管
理、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中小學校長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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