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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3012841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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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英語教學,落實英語教育政策,特設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英
    語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擬訂學校英語教育政策及目標。
   (二)規劃督導學校英語師資培育及進修。
   (三)研發及督導學校英語課程及教學媒體。
   (四)規劃督導學校英語學習成效。
   (五)其他有關英語教學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一人
    及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英語教育學者專家五人。
   (二)財政局局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
    因故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之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科科長兼任,行政業務由執
    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下設二所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負責協調、規劃及推動各項英語教育
    計畫,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主任,副局長兼任副主任,承辦學校校
    長兼任總幹事,並分設下列各組:
    (一) 中學組:規劃及辦理中學英語教師專業發展、國際教育、英語
         競賽及教學成果發表等。
    (二) 國小組:規劃及辦理國小英語課程教學、師資培訓、活動競賽
         推廣、研發輔導等。
    (三) 外籍教師事務組:規劃及辦理外籍教師之聘僱、生活、差勤管
         理、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中小學校長擔
    任。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