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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國家賠償事件發生及辦理所屬機
關學校國家賠償業務考核,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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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但不包
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及當年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
之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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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如下:
(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合法性及妥適性。
(二)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時效。
(三)預防國家賠償事件發生之成效。
(四)協議成立件數佔總賠償件數之比例。
前項各項目之考核指標及權重分配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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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每年辦理一次,由各機關依考核項目,將相關資料分
類整理,陳報本府並派員至指定評核地點接受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就考核項目不定期至各機關督導考核。
前項第一款年度考核對象為當年度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總件數三件以上
之機關(不含撤回及移轉管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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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成績依年度考核國家賠償案件資料內容綜合評分,分項計分後,
合計為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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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辦理考核事項,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委員共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法制局簡任人員擔任
;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法制局、臺
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
指派相關主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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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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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法制局辦理,其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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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在辦理考核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為受考核機關承辦人或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小組得決議請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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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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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核成績前二名且總分八十五分以上之各機關,由法制局簽會人事
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第一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二次;年度受
理國家賠償事件五十件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第二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一次;年度受
理國家賠償事件五十件以上者,嘉獎二次。
考核成績最低二名且總分未達七十分之各機關,應向臺中市政府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報告案,說明檢討改進措施。
連續二年依前項規定提出報告案或違規情節嚴重而無正當理由者,由
法制局簽會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
給予申誡二次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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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