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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文字第11300128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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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族語
    言之推廣,鼓勵臺中市市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
    稱認證),並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並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三、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初級: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級:新臺幣二千元。
    (三)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四)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五)優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
        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一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
        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前項第二款申請文件由本會審核,如有遺漏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視為自願放
    棄獎勵資格。
五、申請案件經本會審核合格並核定獎勵金後,獎勵金逕撥至第四點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目之金融帳戶。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
    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獎勵者。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為限。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