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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6 2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公所人字第114001131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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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差勤管理人性化,營造 
    友善工作職場,使同仁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滿足同仁追求更 
    高生活品質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編制內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二)行政助理。 
三、本所彈性上下班時間為八時至八時十五分上班,十七時至十七時十
    五分下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 
    (一)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情形。 
    (二)配偶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須親自照顧。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須親自照顧。 
    (四)照顧本人或配偶之六十五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五)照顧或接送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四、經同意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者,應視實際需要於核准實施期間依下
    列措施擇一實施彈性上下班,且於提出申請時敘明: 
    (一)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上班;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下班。 
    (二)八時至九時上班;十七時至十八時下班。 
五、本要點所稱重大傷病,依同仁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 
    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 
    證明。
六、申請調整彈性上下班者,仍應遵守每天服勤時間須滿八小時,不得 
    因調整彈性上下班而影響業務推行;若原因消失,應立即通報人事 
    單位取消調整彈性上下班,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依相關法令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