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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差勤管理人性化,營造
友善工作職場,使同仁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滿足同仁追求更
高生活品質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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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編制內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二)行政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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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彈性上下班時間為八時至八時十五分上班,十七時至十七時十
五分下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
(一)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情形。
(二)配偶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須親自照顧。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須親自照顧。
(四)照顧本人或配偶之六十五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五)照顧或接送十二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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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同意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者,應視實際需要於核准實施期間依下
列措施擇一實施彈性上下班,且於提出申請時敘明:
(一)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上班;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下班。
(二)八時至九時上班;十七時至十八時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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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重大傷病,依同仁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
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
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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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調整彈性上下班者,仍應遵守每天服勤時間須滿八小時,不得
因調整彈性上下班而影響業務推行;若原因消失,應立即通報人事
單位取消調整彈性上下班,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依相關法令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