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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臺中市太平區行政中心停
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之車輛出入,並維護本大樓之秩序及整潔,
爰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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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範圍
(一)平面一樓及地下一樓停車場供民眾及外賓使用。
(二)地下二樓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公務車輛、員工及托嬰中心員工專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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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停車場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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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每日全天候開放進出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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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員工可擇一申請汽車或機車優免,倘須變更應於變更前三日告知
秘書室,原登記之車牌於提出變更後無停車優惠。每一員工於當年度
以變更三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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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下二樓除專用車位外,托嬰中心及本所同仁汽車優免車輛餘採先到
先停模式,若滿位則應停放於其他樓層按費率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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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長、調解委員等人員如因公務停放於場內,請洽辦課室辦理銷磁,
並以實際洽辦時間覈實銷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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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各單位舉辦各式活動須借用本停車場者,應邀並確認出席之各機
關長官貴賓車輛逾十輛者,或舉辦時間非屬上班時間者,應於五個工
作日前簽會秘書室借用期間、時間及免費停放之車牌銷磁,經核准後
通知停車場管理人員協助辦理;借用者單位於活動當日應由借用單位
負責各項協調溝通及接待指引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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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述活動(含各式頒獎活動)除可免費停放之車輛僅含各機關長官貴賓
外,受邀民眾等參加者以四小時為限,逾時均應按費率收費,並應由
活動舉辦單位自行辦理銷磁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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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倘辦理例行性活動(如徵兵抽籤等業務),參加之民眾可辦理洽公折抵
二小時,逾時均應按費率收費,並應由活動舉辦單位自行辦理銷磁作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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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進入地下一樓之入口採滿位仍可開放進入,倘進入後確定無車位者
,進場十五分鐘內,無須銷單作業,可直接免費離場;若超過十五
分鐘方離場者仍按費率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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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洽公民眾前一小時可折抵,每日限折抵一次;洽公時間超過一小時
部分,或當日已洽公折抵者,應按本場次收費標準收費。倘有折抵
需求請於洽公時即於洽公櫃台辦理銷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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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颱風或其餘災害發生致開設應變中心時,由本所提供車牌號碼於維
管廠商建置銷磁;倘銷磁名單之車輛原已停於場內,扣除應變中心
開設期間後仍須繳費者,仍應繳交扣除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停車費用
後方離場;另應變中心開設及解除皆以由本所通知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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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務車輛、身障車輛及親子車輛應將識別證放置於擋風玻璃顯眼處
以資識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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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其行車須循指標慢速行駛並禁止鳴按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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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車輛應停在停車區域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或妨礙通行,
嚴重違規妨礙行駛者,將予以拖吊,拖吊費用由車主或駕駛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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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維護安全與環境整潔,本停車場禁止吸菸及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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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公務車輛、身心障礙人士或親子車輛專用標誌之停車處,其他車
輛不得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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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停放,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
損壞及遺失概不負責。如有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勿留置於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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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車主或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毀損、污損或滅失本停車場設備、
建築、公務車輛或其他停車場基地範圍內公物時,車主或駕駛人應
負賠償修復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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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停車場僅可依規定車種停放使用,違規使用者將由管理人員逕行
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