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落實稅捐稽徵業務,提高行政績效與服務品質
,持續精進,改善缺失,並據以辦理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 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成績評定後,各分項成績達敘獎標準時,由企
劃服務科研考股彙總業務單位提報之建議名冊,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及各機關辦理各項業務、活動、研習及BOT、ROT等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績效優異或圓滿完成任務之敘獎標準規定
辦理敘獎。
三、 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獎懲
(一)為民服務、稅務風紀、選案查核防止逃漏、徵收作業、自動化業務
、財政部重要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等六分項及稅收績效類成績達前四
名者敘獎標準
名次 |
記功2次 |
記功1次 |
嘉獎2次 |
嘉獎1次 |
第1名 |
至多2人 |
至多4人 |
至多4人 |
至多4人 |
第2名 |
至多2人 |
至多3人 |
至多4人 |
至多4人 |
第3名 |
無 |
至多2人 |
至多4人 |
至多4人 |
第4名 |
無 |
無 |
至多2人 |
至多6人 |
(二)稅收績效類之敘獎人員由會計室提報建議名冊;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由各分項之彙整
單位提報建議名冊,送企劃服務科彙整陳報。
(三)分項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該分項業務成績最差一人申誡一次。
(四)分項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該分項業務成績最差一人記過一次。
(五)稅收績效類之懲處由會計室提報懲處建議名冊;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由各分項成績最
低之彙整單位提報懲處建議名冊,送企劃服務科彙整陳報。
(六)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各該行政程序陳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