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1018189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6958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15062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25453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6.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523392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並自100年8月11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