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臺中市政府法規字第 0920165273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4983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令字第 09401565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0117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6.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310875號公告廢止,並均自100年7月14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