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並本(112)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 原名稱: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本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民政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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