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臺中市各基層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梯次補助上限,辦理半日者新臺幣四
萬元。辦理一日者新臺幣八萬元。辦理二日研習者新臺幣十萬
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理規模由本局核定增加。
(二)補助梯次:
1、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
2、工會會員人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二梯次
。
3、工會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二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三
梯次。
4、工會會員人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
梯次。
5、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每工會年度單一自辦
除依人數比例補助梯次外,最高辦理六梯次。
(三)每梯次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參加人數達四十人以上
方予補助,超出八十人部分,費用由工會自行負擔;但如因會
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局核准後,不受參加人數之限
制。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以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
節以新臺幣八百元核計(另本局同仁獲派擔任授課講師每節以
新臺幣五百元核計)。
(五)研習證書費:印製全程參與會員研習時數證明書,每人每份最
高新臺幣一十元,核實支給。
(六)教材費: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人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核實
支給。
(七)文具費:每人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核實支給。
(八)誤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上限。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日供應二餐
以上者)。
(九)場地使用(清潔)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八千元。
(十)設備租借費:依實際租借投影機或電腦設備費用核給,每場次
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
元。
(十二)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十三)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
意外醫療十萬元並覈實支付)。
(十四)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人每晚最高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
(十五)交通費:租賃遊覽車每日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核實支給
。
(十六)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火車、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
據核實支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
2、搭乘捷運者,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
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配合本市公車免費搭乘
應扣除免費搭乘之公里數)。
(十七)專案演講:應檢附專案演講人員學歷、經歷及專案演講內容
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經本局核定始可辦理。二個工會以
上聯合辦理時,由其中一個工會擬具實施計畫,各項經費同
本要點規定辦理,惟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補助梯次
限制。
(十八)雜支:最高為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內補助。
(十九)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勞工教育課程補助經費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