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並本(112)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其裁罰(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0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公告日生效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其裁罰(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0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公告日生效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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